进口农作物种子(苗)许可审核
实施机关:浙江省农业厅 (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、浙江省种子总站)办理程序: 办证窗口形式审查、受理→省种子总站审验→执法总队初审→政法处审核→厅领导审批→办证窗口告知→上报农业部 申报条件: 1.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(含代理进口单位),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(指农业部核发的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)外,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。 2.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(境)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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